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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幼关系类型及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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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angjing
时间:
2018-11-8 14:08
标题:
师幼关系类型及历史演变
师幼关系类型及历史演变(types and historical evolvement of teacher-child relationship) 师幼关系主要有主客体关系、双主体关系、复合主体关系、主导主体关系、动态主体关系等多种类型。对师幼关系的认识,是与不同时代的教育观、儿童观、发展观密切联系的。它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师幼关系的观念。对师幼关系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师幼关系是“主一客体”关系。在二元论的支配下,人们将认识者与被认识的世界之间的关系,看做是一种主――客关系。受二元论哲学的影响,在教育领域中,教师被看做教育的主体,教育对象被看成是教育的客体,教师与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被当做主――客关系。反映到幼儿教育中,教师成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幼儿成为教师认识的客体,幼儿变成了学习人类知识经验的工具,变成了成人可以利用的对象。灌输式教育、驯化式教育、园丁式教育等等,都是这种教育关系的产物。受教育者将来是什么样子,早已被设计好了,教师只要按着“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就可以了。教育机构变成了制造“产品”的工厂,对“产品”的规格、质量要求等都体现在教材和教学计划中。教室成了车间,教师变成了操作者,幼儿的现状被各学科、各学科的教师分成了像零件一样的各个部分,教学活动成了这些零件的组装过程。最后,“产品”是否合格,通过各学科的考试来检验。这样,儿童像产品一样从一级学校到高一级学校进行更高要求的“制造”,直到最后完成推向社会。这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主客关系的真实反映。主体可以用自己的方式任意操纵、控制、利用客体。把教师当做主体,把幼儿当做客体,意味着教师可以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去教育幼儿。在这种认识的引导下,以教师为中心的倾向十分明显。教师掌握着一切,教什么、怎样教,都由教师来决定,幼儿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甚至是被利用的地位。
②师幼关系是“主导一主体”关系。指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幼儿处于主体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以教师为主体、幼儿为客体的主客关系的认识。教师一方面要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教师的主导作用是指教师的主要作用是引导、指导,而不是主宰;幼儿的主体地位是指幼儿作为被教育者所应具有的地位。这种认识明确了教育过程中教与学双方的作用和地位,在师幼关系的认识上是一大进步。然而,确切地说,这只是对教师作用和幼儿地位的认识,而不是对师幼关系的认识。尽管突出了教师与幼儿双方的“主”字,但“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之间并不是同一种关系范畴,主导和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两者各自的关系范畴看,主导与从属、主体与客体分别为两种不同的关系。
③师幼关系是“双主体”关系。主导是否就是主体?如果不是,那么教师的主体性应该如何体现?既然主导和主体之间并不是一对关系,主导作用也并不一定就具有主体地位。由此,人们在认识上又否定了“主导一主体”论,进一步提出教师和幼儿都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确立教师与幼儿之间是双主体的关系。即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主体,幼儿也是主体。当一个人与他人没有联系,或者彼此之间没有共同参与的活动时,双方都不是主体,他们都是以个体的身份存在。同时,一方的主体地位并不来自于另一方的给予或恩赐,而是在彼此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形成的。因此,“双主体”虽然揭示了教师、幼儿双方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但并没有揭示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④师幼关系是“互主体”关系。人的主体地位的显现只能“在活动中”,在由于活动所形成的“关系中”。在活动中,主体关系表现为“我与你”的(人――我)关系,而不是“我与它”的(物――我)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活动中”相互作用。师幼关系是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关系,教师与幼儿之间具有互主体性。教师与幼儿之间在教育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交流,彼此接纳、彼此认识和理解,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通过教育活动使彼此的精神相遇、相映,使彼此的心灵沟通、相互激发。这正是互主体性的体现。所以,教师与儿童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互主体性之规定,他们之间具有互主体性。
互主体关系说的倡导者马丁・布伯(M.Buber)认为,教师与儿童的关系可表述为“我―它”关系和“我一你”关系。“我一它”关系以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以工具主义的态度为基本特征,关涉的是“我”作为主体来认识“他”这个客体,进而考察“我”能否利用、改造“他”。“他”对“我”是否有价值和有用成为衡量“我一它”关系的主要标准。这样,在“我一它”关系中教师就将自己看做是一个超然的权威者、评判者、控制者,而将儿童视为自己认识、分析与思考的对象化客体,注意、观察、旁观儿童的种种表现与行为,将他们的行为详细记录下来,以便能对他们的现状作进一步的塑造、校正、改变、加工、完善。在“我一它”关系中,师生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的关系,而是教育者将“他”(儿童)作为无生命之物,去观察他,凝视他。
与“我一它”相对的是“我―你”关系。在“我―你”关系中,我(教师)不是把他(儿童)当做控制的对象,而是当做可以对话、交往、亲近的“你”。在这种关系中,“你”(儿童)告谓“我”(教师),对“我”说话,而“我”则对“你”作出积极的回应。在“我一它”关系中,我你只是部分地投入其中,还有一部分属于这种关系之外,从某种优越之处旁观它。而在“我一你”关系中,我你双方都全身心地投入其中,毫不保留与掩饰,你我都是满怀激情地参与其中,因而它是真诚的、开放的、澄明的。在这样一种交往情境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不是主客体式的关系,而是互为主体的、主体间共存的关系。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的,“如果存在的交往成为现实的话,人就能通过教育既理解他人和历史,也理解自己和现实,就不会成为别人意志的工具。”惟有在“我一你”关系中,教育者才会通过理解受教育者从而理解自身,通过发展受教育者从而成就自我,通过本真的、理解性的反思从而达到自我的完善。
从主客关系、主导主体、双主体到互主体关系的认识发展,人们在哲学认识论层面解决了教师与幼儿之间的关系问题,明确了新型的师幼关系是教师与幼儿互为主体的人际交往关系,深刻揭示了师幼关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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