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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四十年代苏区、边区、解放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jiaotianjiao    时间: 2018-11-10 14:54
标题: 三四十年代苏区、边区、解放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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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总卫生处长傅连璋经常为孩子们看病,孩子们都十分喜欢他
20世纪30、40年代苏区、边区、解放区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都非常重视儿童的健康成长,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儿童在经济困难、物质匮乏、战火纷飞的年代,仍能得到权益保护,享受到比其他人较好的生活待遇和卫生保健,受到良好的教育。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小学教育的目的,要对一切儿童,不分性别与成分差别,皆施以免费的义务教育。但目前国内的战争环境中,首先应该保证劳动工农的子弟得受免费的义务教育。”
1934年2月颁布学前教育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托儿所组织条例》中规定:“使小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在集体的生活中养成共产儿童的生活习惯。”“有选举权的人生下的小孩凡过1个月至5岁(须无传染病)都可以进托儿所。”同时《条例》对托儿所的规模、作息制度、环境设备、保教人员的编制标准、小儿的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保育儿童的工作,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工作报告中,把实行儿童保育列为中心工作。同年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要求在边区实行儿童公育制度,同时将学前教育向民间推进,还对孕母、产妇的保健待遇、婴儿的保育、托儿所的建立、保姆的待遇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华中解放区第―次工农青妇民兵代表会议上做出的《关于儿童工作决议》把保护儿童的利益作为儿童团组织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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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儿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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