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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园内伤害:年久加失修,灯管脱落砸伤紫凌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jing    时间: 2018-11-12 10:50
标题: 园内伤害:年久加失修,灯管脱落砸伤紫凌
     【案例】
       一天下午.某市小博士幼儿园的小朋友们正在课室内跟老师学唱歌,忽听“啪”的一声响,平常乖巧伶俐的紫凌小朋友随即嚎啕大哭起来。原来,课室房顶上的一支日光灯管突然脱落掉下,砸在紫凌的头部后,又弹落地上炸裂开来。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课室设施年久失修而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      
  本案中紫凌的受伤和她父母因此遭受的各种损失是因为幼儿园顶上悬挂的日光灯管意外脱落造成的。悬挂在房顶上的日光灯属于幼儿园的教学设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幼儿园有义务经常性检查教育活动场所、设等的安全,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如果因疏于管理和检查而发生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幼儿或他人损害的,幼儿园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园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按照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即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系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可免除其责任。        
  (2)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本案中,课室屋顶的日光灯管突然脱落掉下,是属于年久失修、管理人员疏于检查造成的,幼儿园明显有过错。因此,紫凌及其父母因其受伤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均应由幼儿园负责赔偿。由于事故尚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相关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发生事故后,幼儿园应冷静处理。若属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3)家长在发生此类事故后,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要求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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