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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园内伤害:抢时间、不质检,新装修的园舍成杀手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jing    时间: 2018-11-13 00:04
标题: 园内伤害:抢时间、不质检,新装修的园舍成杀手
【案例】   
  某幼儿园为了迎接市一级幼儿园评估,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改造装修旧园舍的合同。8月20日,改造装修工程完毕。由于9月1日的开园时间迫近。再加上迎检工作繁重,幼儿园没有请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就投入了使用。11月,幼儿的出勤率开始下降,发病率不断上升。医生检查诊断的结果大多是咽炎和慢性哮喘。  
  12月,在卫生部门每年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幼儿园课室和睡室的空气中甲酲含量超标,进一步检测发现装修材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说明幼儿的发病与该园课室和睡室的空气质量中甲酸含量超标有直接关系。   
幼儿家长纷纷要求幼儿囡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该怎样处理这起事件呢?   
  
【评析】
  本案是一起幼儿园提供的园舍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所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   
  幼儿在幼儿园新装修的园舍出现慢性中毒事故,家长要求幼儿园对此造成的伤害负全部责任理由是充分的。   
  (1)幼儿园违背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第八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规定:违背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的规定;也违背了我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关于民用住宅、幼儿园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必须检测室内环境污染程度,对于室内环境检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的规定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过错原则的规定,幼儿园应承担幼儿伤害的全部责任。   
  同时,幼儿园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装修公司提出追偿,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装修公司不愿承担责任,幼儿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追究装修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建议】   
  (1)幼儿园在装修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和装修方案,征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技术上的支持。   
  (2)对施工队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后签订严格的施工合同,严把技术关、材科关,防止偷工减抖。   
  (3)请质检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质量验收和检测工作,并给出书面报告。   
  (4)没有经过验收、检测或验收、检测不合格的房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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