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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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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1-10 22:5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 要]托幼机构教育质量指的是托幼机构教育活动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关键词] 托幼机构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评价 概念辨析
    关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开展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是当代各国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弄清楚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基本概念,是探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问题的起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幼教界缺乏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基本理论的研究,致使人们对“什么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什么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等基本问题感到困惑。概念不清,导致观念落后,理论研究的薄弱与滞后,不利于我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
    基于此,本文力图从词源学、价值论的角度,深入分析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基本概念,以为丰富、完善和发展我国幼儿教育评价的理论体系出一份绵薄之力,为初步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

    托幼机构教育质量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对象,要明确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概念,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对广大的幼教工作者来说,“托幼机构教育质量”一词可以说是最熟悉、最普通的了,但“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究竟是什么,却是一个难以回答且歧义较多的问题。要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质量。
    从词源学上看,在我国古代,开始并没有“质量”一词,“质”和“量”是分开使用的。根据《辞源》的解释,“质”有“本性”“禀性”“质朴”之意,“量”有“容量”“度量”“称量”之意。《现代汉语词典》对“质量”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一是物理学中的质量,表示物体中所含物质的量,也指物体惯性大小。另一种是指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质量,如:建筑质量、工程质量、管理质量、学习质量、教育质量等,指的是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显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我国的语言习惯逐渐由单字词为主向双字词为主转变的过程中,“质”和“量”被合而为一,并继承了早期“质”的主要含义,成为今天的“质量”一词。
    英语“Quality”一词源于拉丁文“Qualis”,指一给定实体(entity)的性质,基本上是价值无涉或是价值中立的。[1]也就是说,质量只描述事实,不作价值判断或好坏区分,现代英语仍保留了“Quality” 的这一词义。但是,现代英语对“Quality”一词的词义做了进一步的扩展,还具有优质、高质量的含义,比如Quality Education(高质量教育)QualityProduction(优质产品),这里显然已经包括了价值判断。
    我国国家标准GB/T6583中,将“质量”界定为:“质量是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总和。”[2]这一界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相关定义基本一致。ISO对质量及其相关术语作了明确定义,把“质量”定义为“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之总和”。[3]该定义中的“实体”是指“可单独描述和研究的事物”,实体可以是活动或过程,可以是产品,可以是组织、体系或人,也可以是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
    从以上国内外对质量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当今对“质量”的理解有以下几点共识:
    第一,质量作为实体的内在规定性具体表现为实体的一组特性,是实体的客观属性,是价值中立的,人们可以用客观的方法来了解和认识它;
    第二,实体的这组特性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在与主体的需要相结合后形成的,即实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因此,质量又是实体的价值属性。由于实体的价值属性是与价值主体的需要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价值主体的不同必然导致需要的不同,而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条件下也会表现出不同的需要,这就形成了同一实体不同的质量特性,此时必须在分析实体固有的特性和与之相连的价值主体需要的基础上才能了解和认识实体的质量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质量作为实体的客观特性,同时又必须以满足主体需要为目的,它是实体客观特性和主体需要的统一体。即:质量是实体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特性的总和。

    托幼机构教育质量作为质量的下位概念,可以依据质量的定义来界定,即托幼机构教育质量是托幼机构教育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特性的总和。显然,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体系中存在一对价值关系,即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那么,作为价值客体的托幼机构教育指的是什么?托幼机构教育是由托幼机构承担的,由专职幼教人员根据社会的要求进行的,对在园幼儿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目的的教育活动。作为一种教育活动,托幼机构教育要满足谁的需要?也就是说,上述定义中的价值主体是谁?这里涉及到教育价值问题。
    教育价值体系中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社会主体和个体主体,教育价值的基本表现方式即教育对社会主体和个体主体发展需要的一定满足。培养人是教育的立足点,是教育的本体价值。[4]教育价值还表现为对社会其他系统如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系统的需要的满足,这种价值是教育的社会(或外在)价值。任何教育,都只有通过培养人才能服务社会,而不能对社会直接发生作用,如果否定了教育的育人价值,也就否定了教育的社会价值。因此,从根本上说,教育的本体价值是基础、是教育价值的根本所在,教育的社会价值是教育的本体价值的社会表现或外化;教育的本体价值是“源”,教育的社会价值是“流”。
    在我国,托幼机构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护和教育年轻一代,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作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第一阶段,托幼机构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和谐的发展,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因此,托幼机构教育必须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这是托幼机构教育的本体价值。此外,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托幼机构还担负着“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社会生活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任务,托幼机构教育是有益于社会生存与发展、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社会公共产品,因此,托幼机构教育还必须满足社会其他系统如家长、教师、社会的需要,这是托幼机构教育的社会(或外在)价值。由此,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形成过程之中,产生了一对价值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托幼机构教育价值关系形成图
    由图1,我们可以看出,家长、教师、社会等价值主体对托幼机构教育的需要以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中介,托幼机构教育活动通过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家长、教师和社会,以满足家长、教师、社会等价值主体的需要。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托幼机构教育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托幼机构教育对社会其他系统如家长、教师、社会需要的满足不能违背这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因此,幼儿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体系中最根本的价值主体。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形成过程之中,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主客体之间是否形成价值关系的标准,是托幼机构教育活动是否具有价值的标准。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认为,托幼机构教育质量指的是托幼机构教育活动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

    评价作为一种活动,渗透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社会历史的长河中,人们时时都在对自然、社会、他人和自己进行评价,同时也时时被他人和自己评价着。
    在我国,“评价”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宋史・戚同文传》记载:“市物不评价,市人知而不欺。”其原意在评价货物价格。《辞海》对“评价”的解释是“评论货物的价格”,“今亦泛指衡量人物或事物的价值”。台湾版《中文大辞典》对该词的解释是“评定其价值也”。在英语中,“evaluate(评价)”也是从“value(价值)”这一词根变化而来,只是加上了前缀e-,该前缀具有“出”“引出”“出自”之意。《朗曼当代英语词典》对该词的解释是:计算价值或程度。由此看来,评价与价值是密不可分的。
    显然,评价在活动中主要体现为评定人或事物的价值,因此,在评价中就形成了一对关系,即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评价客体也即评价对象,是评价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对评价对象应是什么,历史上曾有过论争,一种是认知主义的观点,认为评价对象应是所要评价的事物的属性,人们只要清楚地认识了该事物的特点,就可以对它进行评价;另一种是情感主义的观点,这一观点从评价结论的多样性出发,轻视甚至否定客观事物在评价对象中的地位,认为评价对象是依据评价者的情感、兴趣为转移,把评价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或情感现象来把握,把评价当成了难以捉摸的活动。评价客体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明确指出:价值事实,即“价值关系、价值关系运动及其后果,就构成价值事实”。[6]评价主体就是评价者,是发动和进行评价活动的人。在价值论中,评价者常常代表价值主体的利益对价值事实进行评价,或者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合二为一,对以他自身与价值客体构成的价值事实进行评价。
    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关系形成了评价的结构,结合前面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到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2 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构成图
    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就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价值事实)进行评价的过程。其中,评价主体作为外在评价者,对评价客体的评价并不是凭空进行的,而必须以幼儿(最根本的价值主体)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尺度,因此,评价主体在对评价客体进行评价时,必须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代表幼儿的利益进行评价。另外,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也可能是合二为一的,即作为价值主体的幼儿、家长、教师等又是评价主体,对自己与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价值事实进行评价。
    依据价值论的观点,评价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所谓价值判断,是“关于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7]依此类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则是“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对幼儿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结合前面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界定,我们得出,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实质上是对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中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在进行价值判断之前,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评价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评价客体的价值尺度和界限。“(价值)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价值)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最深的基础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标准”,[8]“评价标准之真伪,核心的和决定性的标志,是它是否符合(价值)主体的价值标准。”据此,在确定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时,我们应考虑两个因素: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和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的现实状况,其中,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前者,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将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界定如下: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所进行的价值判断。本概念包括以下两个基本观点:
    第一,明确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中的价值事实,强调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对象是“托幼机构教育实践活动是否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及其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程度”。
    第二,强调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必须“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中,评价者可以是教育行政人员、幼教专家、幼儿园园长、教师,也可以是幼儿及幼儿家长。不管评价主体是谁,在评价活动中,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必须以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尺度,代表幼儿的利益进行评价。
    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基本解决了幼儿“入园难”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重视,“入园难”的问题逐渐演变成“入好园难”,托幼机构教育质量及其评价问题逐步浮现。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基本概念的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托幼机构教育的内在规律,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托幼机构教育规律,为提高托幼机构教育质量提供更多的思考点。


              关键词: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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