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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人[2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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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17:4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B]
    [B]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B]
      
    各区县教委、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十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意见》、《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意见》、《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肓考核办法》、《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各级培训机构教师培训意见》、《关于组建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专家指导组的意见》六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谨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B] [/B]
    [B]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管理办法[/B]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十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期间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为2002年至2006年。继续教育采取市、区县、幼儿园三级管理的办法。市教委负责对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配合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二)市、区县级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办学特色,设计幼儿园教师培训方案和课程,制订培训计划。
    (三)各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本园教师的资源,结合本园办园特色及教师需求,设计自身的园本培训课程。各区县要对幼儿园开展园本培训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并把继续教育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估幼儿园及园长工作的内容之一。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
    幼儿园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含新分配到幼儿园任教,达到《教师法》规定学历要求,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及幼儿园园长。
    三、继续教育的任务划分
    (一)市级培训: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规划、组织及协调全市幼儿园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和全体教师必修课的培训工作。
    (二)区县级培训:区县培训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本区县幼儿园一、二、三级教师、区县级骨干教师及新任教师的培训工作和承担部分幼儿园高级教师的培训和部分教师必修课的培训任务。
    (三)园本培训:各幼儿园结合实际需求对本园教师开展培训。
    四、继续教育的教务管理
    (一)各级培训都要有规范的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方案、学分标准、考核要求等,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
    (二)市级培训单位于开班前一个月将培训计划及讲授的主要内容报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审定;区县级培训单位于开班前一个月将培训计划及讲授的主要内容上报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备案。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定期组织专家指导组,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各级培训单位必须在开班前两周将培训计划(课程名称、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时间、课时数、学分数等)下发到相关幼儿园,供教师选择学习内容。
    (四)各级培训单位要将学员的成绩反馈给学员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五)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授课教师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开课前须给学员印发学习材料(教材、讲义等)
    (六)学员调入其他幼儿园工作,应将培训登记表随档案转移,其培训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
    五、各区县教委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订继续教育管理细则,保证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B]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意见[/B]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十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使幼儿园教师培训内容与幼儿园课程改革以及知识更新紧密结合,保证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教师需求,特制本定意见。
    一、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以教师发展为本,有利于幼儿园教师的综合发展、自主发展和终身发展。
    (二)多样性原则:坚持教师需求多元化与课程设置多样性,使教师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针对性原则:紧密联系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紧扣幼儿园课程改革中教师发展的需要。
    (四)创新性原则:坚持创新,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
    二、课程设置的内容
    (一)必修课:
    1.公共必修课: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
    2.专业必修课:《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
    (二)专业选修课:学前教育理论,学前教育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扩展等。
    (三)专业技能培训及教育实践与研究:最新的教育教学方法,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幼儿园课程的整合,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等。
    三、课程的培训及考核形式
    (一)课程培训采取面授、操作、观摩、考察、课题研究等形式进行。
    (二)课程的考核按照《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形式可采取专题测验、开卷考试、总结经验、设计方案、撰写论文等。
      
    [B]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意见[/B]
    “十五”时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为北京市全体幼儿园教师的公共必修课。“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为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幼儿园教师的公共必修课。“《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为北京市全体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必修课。结合本市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训目标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培训:使全体幼儿园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有较大提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培训:使全体幼儿园教师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的基本理论,了解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了解教师心理健康与幼儿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掌握针对幼儿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进行纠正与辅导的手段和方法,同时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三)“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使教师了解现代信息技术的内容及发展趋势,掌握获取信息的技术手段,学会利用信息技术改进和丰富教学的方法,从而提高学前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培训:使幼儿教师掌握先进的学前教育理念,了解幼儿园课程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有效实施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素质教育。
    二、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培训内容: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要密切联系当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案例教学等方式,加强直观性,强调知与行统一。
    培训形式:面授、自学、研讨相结合。
    (二)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
    培训内容:心理健康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观察、指导幼儿的方法。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培训形式:面授、讲座与自学、研讨相结合。
    (三)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
    培训内容:以计算机应用为代表的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成果,信息的获取及应用,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教育改革的方法、手段等。要求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加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培训形式:面授、自学相结合,实际操作的讲授与练习相结合
    (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
    培训内容:《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课程要素、幼儿园多种课程模式、幼儿园课程特点。
    培训形式:面授、观摩、自学、研讨相结合。
    三、培训时间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的培训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的培训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培训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
    四、考核方式
    考核由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根据培训的要求,分别采取书面或实际操作的方式。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培训考核的方式和要求是:坚持参加面授学习,完成一篇不低于2000字的心得体会,针对自身存在的差距提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的措施并身体力行。教师所在幼儿园在培训结束时,对教师的师德表现写出鉴定(与当年学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参加培训的出勤情况、心得体会及师德表现鉴定一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培训考核的方式和要求是:坚持参加面授学习,写出对自己或幼儿心理健康方面问题的案例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写出指导方案。
    (三)“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培训考核的方式和要求是:坚持参加面授学习,加强实际操作练习,参加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及应用两部分。
    (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培训考核的方式和要求是:分析幼儿园课程案例,设计出符合现代学前教育理念的幼儿园教育过程。
    五、组织管理
    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规划、组织及协调必修课的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所在幼儿园的作用
      
    [B]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考核办法[/B]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十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考核。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教师完成必修课及其他课程培训,累计取得36学分即可结业,并获得结业证书。完成必修课培训是获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必备条件。参加面授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课时总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考核的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三、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原则上按10课时折合成一个学分。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由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备案。
    四、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学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计2学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计3学分,“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为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在职教师必修课,计4学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计4学分。
    五、加大园本培训的力度。园本培训不少于6学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标准,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其余部分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不限。
    六、市、区县举办的各级培训讲座、观摩活动,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将讲座、观摩的主要内容、讲座者的基本情况、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培训对象于活动举办的前一周报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备案。教师参加讲座、观摩活动类培训所得学分一般不高于3学分。
    七、各区县自行制定教师参加科研和教研活动的学分标准,总计不超过4学分。
    八、2002年以后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并在“十五”期间取得证书者,可免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必修课除外);未取得证书者,学分按所学习课程进行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总计不超过10学分。
    九、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采用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编制的表格。各区县须由专人管理,及时将学员的学习成绩录入计算机,以软盘方式向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汇总。
    十、幼儿园应加强对参加继续教育教师的管理,对参加园本培训的教师进行培训考核后,及时向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
    十一、新教师转正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十五”结束时,修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课程改革”和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公共必修课,按实际年度的完成情况结业取证。
    十二、各区县教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备案。
      
    [B]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各级培训机构教师培训意见[/B]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十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提高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做好师资准备,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训对象
    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专任教师。
    二、培训目标
    (一)更新教师继续教育观念,提高对教师专业化的认识,熟悉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掌握适应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发展要求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了解学前教育前沿发展动态、国内外学前教育的最新理论及实践新成果,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实践的研究能力。
    (三)全面理解并准确把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以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对培训机构教师提出的要求。
    (四)研究“十五”继续教育中的有关问题,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继续教育的新观念和新模式;实现教师专业化培训的研究;学前教育课程改革背景、内容和实施计划,《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基本内容;学前教育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扩展;园本培训问题的研究,包括园本培训的目标、要求、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园本培训的课程、教材开发:继续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适应本区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继续教育研究课题。
    (二)培训形式采取举办讲座、观摩、交流研讨、集体备课、外出考察等。
    四、培训组织及考核
    各级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由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及考核。各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配合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培训的情况及完成教师继续教育研究课题、提交的开展本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设计的情况。
    学分的计算由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根据各培训内容的培训方式、课时数等制定标准。
      
    [B]关于组建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专家指导组的意见[/B]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十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指导、教学研究与业务协调,组建北京市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专家指导组。
    一、基本职能
    专家指导组接受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领导,参与制定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培训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一)规划并落实“十五”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编发《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活页参考》;研究培训内容,制定培训标准。
    (二)参与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和建设。
    (三)落实培训计划,安排教学研究活动内容,对各区县的培训活动提出建议,进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四)参与对区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与评估。
    (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阶段性总结,推广先进的培训经验。
    二、人员构成
    专家指导组由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建,由市、区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和教育科研部门、高等师范学校及幼儿园中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人员为7至9人。
    三、活动方式
    (一)定期交流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动态,适时地进行业务指导。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培训工作中的新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县教委参照本文意见,组建本区县教师继续教育专家指导组,在市继续教育专家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开放、互补的教学体系,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十五”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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