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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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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1-19 22:4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龄前的孩子年龄小自护能力差,伤害事故最易发生,这是幼儿园的管理者最担心的事情。一旦事故发生,幼儿家长往往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个别家长不走法律程序,专门到幼儿园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无理取闹,无限度的提出索赔要求,不达目的就纠缠不休,无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给幼儿园的工作增加了难度。面对这一情况,虽然很多园长感到困惑或不公,但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过度要求,只好将本来就很紧张的教育经费作为赔偿金的来源,这样就影响了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开展。

    此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园长们,现就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望能给园长们一点启示,也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保护幼儿安全是法律赋予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巾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从以上国家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保护儿童安全是教育机构和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更要强调的是,幼儿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无论何种情况,无论谁的责任,幼儿园都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救助,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受害人的监护人,把伤害尽量减小到最低限度。
    二、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找到了法律依据,是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理应承担,不可推脱,不是幼儿园的责任,耐心说服家长,不要认为“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出了事,一切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或有无责任的关键是看幼儿园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上述四个要素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案例一:2006年秋末,某幼儿园的转椅突然断裂,划破了一名幼儿的头部,孩子所有的医疗费都由幼儿园赔偿。这起伤害事故是由于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玩具(转椅)不安全造成的,幼儿园有过错责任,所以幼儿园依法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
    案例二:2006年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教师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李某站在王某的后面,两人均站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李某背王某时摔倒,致使李某右股骨中段骨折。事发后幼儿园及时送李某到医院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临床愈合。李某的家长与幼儿园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对幼儿的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王某未听从管理,违犯幼儿园纪律是引起这起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2007年冬,某幼儿园大班的孩子在张老师的看护下玩滑梯,突然,幼儿张某嬉笑着张开双臂从滑梯上下滑时由于重心偏离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右前额纵形1厘米
    的皮裂伤。张老师发现后马上报告园长和保健医生,简单处理后及时送往当地最好的医院,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幼儿的父母。孩子住院期间,幼儿园垫付了所有医疗费及家长、孩子的生活费、交通费,园长和老师几次带着营养品到医院探望,家长对此深表满意。孩子伤愈出院后,张某的家长却一反常态,态度极不冷静,多次找幼儿园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索要巨额的美容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园领导耐心、冷静、有理有据地解释到:孩子意外摔伤,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幼儿园的全部责任。第一,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依据法律,幼儿园不具有监护权,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按“过错原则”赔偿,有过错才给予赔偿,无过错不予赔偿。第二,孩子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教师玩忽职守造成的,并且事发后幼儿园对孩子尽了心也尽了力,因此,幼儿园无过错责任。第三,根据无过错责任,幼儿由于过失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四,幼儿受伤和行为发生地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地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就该由幼儿园承担责任。我们建议通过法院解决。园长的一席话,既维护了教师和幼儿园的权益,也使那位家长心悦诚服。本案例:教师带幼儿户外活动是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主观上无过错,组织上亦无不当,小朋友张某在一瞬间出事,教师无法预料。所以此类安全事故的责任要有孩子的监护人来承担。理清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并不是替幼儿园推脱责任,而是依法办园、提升幼儿教育水平的需要。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强,幼儿园的服务水平会越来越高,幼儿园安全事故将会越来越少,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也会越来越明朗。只要有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合作,我们的幼儿教育会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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