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基础上,督导评价制度改革拉开了帷幕,其标志是《1992年教育法》的出台。该法明确规定要对英格兰所有公立学校进行定期督导,同时还就督导机构、过程和报告等一系列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为了完成督导任务,法案要求成立专门督导机构--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简称OFSThD),它是一个非行政(non-ministerial)政府部门,独立于教育与就业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现称教育与技术部,Den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统管全国督导评价工作,其首脑是皇家首席督学,成员称为皇家督学。为了尽快开展工作,教育标准局随即发布了《学校督导框架》作为全国学校督导工作的依据。随同《框架》颁布的还有《幼儿教育与初等教育督导指南》、《中等学校督导指南》《特殊学校督导指南》等各种手册,用来为各阶段督导提供详细指导。另外,向家长。社区介绍督导制度的传单、册子也纷纷出现,如《学校督导:理解新制度》等。1996年,在(199年教育法》、(199年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学校督导法案》出台,以国家法令形式对学校督导做出详细规定。至此,有关新制度的国家政策和法案或者说从督导角度着眼的政策和法令已基本完成,其后只是根据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修订。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是一个地方分权国家,但这次改革各地却十分一致,许多文件都是在相互协商咨询基础上制定的。1992年,苏格兰皇家督学处颁布了第一套办学质量指标,作为督导评价依据;1996年,皇家督学处又发布权威性报告《1992-1995年苏格兰学校的标准与质量》,回答了国家层面问题,即"苏格兰教育质量如何"。从以上可看出,这一阶段是督导评价体制改革起始阶段,建立国家层面上各种制度标准是当务之急。也可以说,这一阶段主要是从国家督导角度来制定各种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