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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侵害幼儿合法权益案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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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0 19:2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般来说,判定幼儿园侵害幼儿合法权益,需要依据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违法性,即幼儿园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即幼儿园因侵害幼儿合法权益而对幼儿造成了实际损害。3.因果关系,即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与幼儿所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联系且这种联系是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4.主观过错,即幼儿园在幼儿权利受损害中主观上具有过错。现以三则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一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分析:幼儿园的做法侵害了辉辉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私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虽然辉辉才5岁,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是他同样享有著作权。另外,辉辉的作品虽然是在教师辅导下完成的,但幼儿园不能据此就将辉辉的著作权视为己有,因为幼儿园教师对辉辉的辅导是在履行幼儿园对辉辉的教育义务。当然如果教师参与了作品的创作,则可依据我国《著作极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规定,作为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分析:幼儿园的做法侵害了玲玲的肖像权。肖像权足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的形象享有的专用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权益维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该幼儿园未经玲玲监护人的同意将玲玲的照片卖给张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玲玲的肖像,致使玲玲的照片成为张某的宣传广告,给玲玲造成了损害,且这种损害结果和幼儿园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然,张某的行为也构成了对玲玲肖像权的侵害。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案例分析:李老师的做法侵害了强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未成年人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未成年人的私人物品以窥探未成年人的秘密:对未成年人只说给父母的秘密向外宣扬,等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强强的爸爸被捕入狱是强强不愿意让外人知道的隐私,李老师却故意将此事告诉全班幼儿,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正是由于李老师的故意行为才造成强强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这一损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案例幼儿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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