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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旋善与教化: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史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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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0 19:2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 要]先秦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德忠孝思想以及墨家的兼爱思想是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制度发展演变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古代较早地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辅以家庭赡养、家族收养及私人捐助相结合的慈幼恤孤模式。施善与教化的相辅相依,推动了中国古代慈幼恤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慈幼恤孤制度;弱势幼儿;发展演进
    中国实行慈幼恤孤政策,对弱势幼儿进行救助和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上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从先秦到明清,历代封建王朝不同程度地对弱势幼儿予以关注,实行“慈幼之政”。本文拟对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慈幼恤孤制度的发展演进历史作一简要回顾,以期对我们今天保护与教化弱势幼儿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慈幼恤孤制度发展与演变的思想基础
    先秦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德忠孝思想以及墨家的兼爱思想是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制度发展演变的思想基础。
    “民本”即以民众为根本,早在先秦前我国奴隶制社会就有了这种思想。当时的统治者在总结前人执政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意识到广大民众对政权的巩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积极关心民众的疾苦,赈济贫困阶层,爱护老年人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先秦的民本思想一直影响着秦以后的各朝统治者。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德”,它贯穿于儒家思想的各个层面。孔子毕生致力于仁义学说的宣讲,他大力提倡仁者爱人,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相爱,相互尊重,大人爱护小孩,年轻人尊重老年人。
    墨子提出“兼爱无差”,他要求人人相爱,不分贵贱、贫富、等级,不加区别地去爱身边的人,尽自己所能去帮助身边的人,关心身边的事。兼爱虽然没有等级之分,但首先要从自己的亲人开始,这样也不会违背孝道。
    二、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历程
    (一)先秦时期:慈幼恤孤制度的萌芽期
    《易经》中的“蒙以养正”,《礼记・礼运篇》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既是夏、商、周三个朝代致力于保护弱势幼儿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保护弱势幼儿的最早理论。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极为重视慈幼工作,制定了很多幼儿保护和救助方面的政令。据《国语》记载,越王勾践就曾制定条规,大力推行慈幼之政,百姓生二子者由国家赏赐财物,百姓生三男者为之雇请乳母,以期达到慈幼的目的。从现存资料来看,管仲的“九惠之教”可能是有关救助和保护幼儿的最早记载。所谓九惠之教,“一日老老;二日慈幼;三日恤孤;四日养疾;五日合独;六日问病;七日通穷;八日振困;九日接绝”。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元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由此可知,为了“慈幼”,国家在国、都设置了专门负责“掌幼”的机构,对“士民”幼子多而无力抚养的家庭,给予救济,内容包括:如果有3个小孩,母亲免除赋役;如果有4个小孩,全家免除赋役;如果有5个小孩,国家为其配备一个保姆,并提供两个人的口粮,直到小孩能够生活自理为止。
    (二)秦汉时期:慈幼恤孤制度的发展期
    到秦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幼儿进行保护。《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善杀养子者法当弃市”,且明确规定若子女发育不全或子女太多,父母不愿抚养而弃之,将受到法律的惩治。秦代法律还规定,老师若过度役使学生或鞭打学生,将受到一甲或二甲的处罚。由于当时幼儿以吏为师,因此这些规定也适于幼儿。此外,由于秦代兵役、徭役繁重:百姓都不愿要男孩,当时出现了“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脯,君不见长城下,死人骸骨相撑拄”的现象。为此,秦代制定了一些相应的鼓励生育的措施。
    两汉时期,慈幼观念深入人心。文帝、景帝都有“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之举,通过赐粟、给帛等措施让“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汉武帝时,对孤独幼童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慈善救助举措也相当多。东汉章帝规定,百姓有身孕者,应免去劳役和三年的赋税,并规定对这种怀孕的人要每人赏赐养胎谷三角斗,免去其丈夫的徭役和一年的赋税,这些都写人了当时的法律。公元79年,章帝还诏规定给无父母亲属、无人供养的婴儿发放粮食。东汉明帝刘庄规定:“有司……恤幼孤……称朕意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慈幼恤孤制度的继承期
    这一时期继承了过去的遗风,继续实行慈幼恤孤政策。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剖记》中记载:“可见汉魏以来,(慈幼)已成定制。”南北朝期间,对儿童犯罪从轻处罚,对孕妇犯罪采取缓刑。萧梁始在建康设立赡老恤孤的孤独园。“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孤独园的设立,在中国弱势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直接下启了唐宋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
    (四)隋唐时期:慈幼恤孤制度的兴盛时期
    在隋唐时期,由寺院主持的福田院和悲田养病坊是当时最重要的社会救助机构。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病的慈善机构,从武周时期开始,在长安、洛阳及地方各道、州的佛寺中广为设置。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养病坊又有了新的发展。此后的百余年,悲田养病坊仍归佛教主持经营,并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直到唐武宗会昌废佛,令僧尼还俗,没收寺院财产,悲田养病坊才一度废弛。不过,李德裕旋上疏奏请允拨一部分寺产给悲田坊,继续救助各地的流浪孤儿。
    (五)两宋时期:慈幼恤孤制度的鼎盛期
    北宋时期,一些家庭由于丁税繁重,生活贫困,民间生子不举的现象十分严重。为革除这种陋俗,仁者善士广泛倡议拯救幼婴,宋政府亦设立了专门的收养机构――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等。在专门的慈幼组织出现之前,婴儿的养育归于居养院。至和二年(1055年),宋仁宗就曾下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网随后,又因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旧制,在东京城郊设置福田院,起初只有乞丐和残疾者沾其恩泽,随着经费的丰裕,也收养一些身处困境的流浪乞儿,成为当时京师规模最大的慈善救助机构。宋代福田院最初是收养老人的专门性慈善机构,至神宗时已发生了一些功能变化,同时领抚少数弃婴、流浪儿童,因而也兼具有慈幼之政。后来,神宗又准京师四福田院临时收容幼儿,自此慈幼之政渐兴。熙宁七年至九年(1074一1076年),苏轼任密州太守,时“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哒反映出宋代一些地方官吏在任所内也普施育婴惠政,以有力措施来救助弱势幼儿。
    元符元年(1098年),哲宗下居养令,要求各州县设置官屋,收养鳏寡孤独之人,弃婴和流浪儿童也附在此列。崇宁年间,徽宗广建居养院,这些弃婴的养育正式归属于居养院,居养费用为成人的一半,钱五文,粳米、粟米半升,这使得所收留的婴幼儿在生活上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是宋代幼童救助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关节点。蔡京当政后,慈幼恤孤事业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史书载:“孤贫小儿可教者,令人小学听读,其衣裥于常平头于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为童行。”《宋会要辑稿》中也有此类载录,遗弃的流浪幼童可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谋生的机会。这些举措为推动宋代慈幼恤孤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综上所述,慈幼恤孤制度至北宋末年已趋于完备,它妥善地解决了弱势幼儿的收养、雇乳、衣食及教育等问题,并使之有章可循,有令可依。这对后世尤其是南宋慈幼恤孤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室南渡后,一如继往地重视慈幼之政。绍兴五年(1135年),地处近畿的临安、绍兴等府乃率先重建婴孩救助机构。随着南宋政权的日趋巩固,慈幼之政很快又在江南各地推广开来。南宋时期,各地所设的幼童救助保护机构,或称慈幼局、慈幼庄,或日婴儿局、举子仓,虽名称不一,然均“为贫而弃子者设”。19J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江南地区谷物歉收。吴兴知州郑作肃见弃婴盈道,乃设“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这便是举子仓之雏形,很可能是中国历史上较早专门设立的救助弃儿的机构。举子仓虽由民间绅衿创设,但其经费也得到官府的资助,因而带有半官半民间的色彩。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创办建康慈幼庄,利用没官田产收人作为恒产,对遇灾而生的流浪儿童予以救助,同时还对幼儿的抚养方式、收养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至于慈幼庄“愈四十年相仍不废”:“喃宋朝廷明令建立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经费来源于官,由官府补贴给领养者一定的钱米。宝祜年间,理宗屡次颁诏,谕令各州县仿行:“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使道路无啼饥之意:”于是,以慈幼局为典型的宋代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及至南宋末年,官方设立的慈幼局已十分普遍。由于宋政府的一贯重视,慈幼局在拯救弱势幼儿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元人郑元祜载:“宋京畿各郡有慈幼局……局设乳媪鞠育之。岁棂,(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故道无抛弃子女,信乎恩泽之周也。”虽然这不无溢美之辞,但也反映出一个事实:宋代慈幼局已取得相当成效,部分地解决了弃婴和流浪儿童问题。
    度宗时,江西提举常平司黄震开始变通慈幼之政。《宋史》称:“震谓收哺既之后,不若先其未弃保全之。乃损益旧法,凡当免(娩)而贫者,许里胥请于官赡之,弃者许人收养,官出粟给所收之家。”原慈幼局对收养的弃婴流浪儿重养轻教,以致将来无以谋生,酿成终身贻误。有鉴于此,黄震提出慈幼局要变消极救济之法为积极之策,教养并重,使幼儿长到一定年岁后能够独立谋生,糊口养身。他说:“今仰店铺人有欲收为使唤,或买卖有欲收为过卖,及恐有宗族亲旧自欲收录,或民间欲收养为子,并仰经坊长求四邻保明申上,本司当并此儿一年合支钱米作一项给付收录之家,使之早有归着。各自习学道业,求长久活路。”这就解决了慈幼局等救助机构儿童长大后的生计问题。这表明,慈幼恤孤事业发展到南宋末年已臻于完善,不仅养而且开始重视教。这标志着宋代慈幼恤孤事业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已前进到了一个相当的水平。
    (六)明清时期:慈幼恤孤制度的承前启后期
    明清时期慈幼恤孤事业是随着弃婴问题日益严峻而兴起的。晚明以后,极贫之家因添人丁而致抚养维艰,不得不抛弃自己的亲骨肉,由此溺女之风渐炽。清代溺婴也相沿成习,一些有识官绅为正人心、端风俗,先后建起婴孩救助组织,以遏止溺婴之风。
    明后期的万历年间,周孔教始在苏州推行弃婴保护事业。他对收养遗弃小儿的家庭资助米粮,每月给米一次,男为日一升,女为日二升,六个月为止;另需将幼儿每三月送官验视。约1634年,蔡琏也在扬州创办了育婴社。扬州育婴社是一个民间慈善机构,它靠定期的集会来发展会员和筹募经费,救济贫家之婴。扬州是明清时期两淮盐务中心,其中的慷慨好义之士踊跃捐献,促进了育婴社的正常运行与蓬勃发展。人清以后,顺治十二、十三年(1655―1656年),扬州府的江都、高邮靠绅商的捐募集资相继建成育婴堂。雍正帝继位后,即下诏:养少存孤与恤老同为世间善举,希“倡率资助,使之益加鼓励,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在这种大背景下,慈幼恤孤机构在清前期迅速兴起。各州县在康熙、雍正两朝依旨采取得力措施,创设育婴堂,以禁遗弃之风。同时它还由江南地区逐渐向偏远的州县扩张,许多地方先后建立起各式各样的慈幼机构,除育婴堂外,还有救婴堂、保婴局、恤婴会、接婴所、保赤局、六文会等。与前代相比,清朝的慈幼机构不再局限于京城,在省、府、州皆有,极具普遍性。
    三、小结
    在先秦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德忠孝思想以及墨家的兼爱思想基础上,中国古代较早地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辅以家庭赡养、家族收养及私人捐助相结合的慈幼恤孤模式。在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制度发展演变的任何时期,“养”与“教”始终都是不容忽视的两个方面。先秦至隋唐的慈幼恤孤制度都是重养轻教,直至南宋末年,才开始注重教化。由此,施善与教化就成了中国古代慈幼恤孤制度的两个突出特点。施善和教化的相辅相依推动了中国古代慈幼恤孤事业的发展。
    (谭友坤 卢 清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慈幼恤孤制度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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