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感受力和表现力(power of sensation and expression in music) 音乐感受力和表现力是音乐能力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音乐感受力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从音乐中体验情感和理解内容的能力;二是感知音乐的音响结构本身的能力。音乐表现力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富于表现力地通过音乐传达音乐的情感和内容的能力;二是准确地表现音乐的音响结构本身的能力。
幼儿年龄小,音乐经验也十分有限。他们对音乐的感受基本上是处在笼统的、模糊的、单调的、肤浅的水平上。因此,在对幼儿进行音乐感受力和表现力培养时,既要注意引导他们对音乐作品的整体音响形象产生有理解的情绪反应,又要注意适当引导他们认识音乐中所采用的各种主要表现手段,并使他们知道这些手段与音乐的形象、情绪之间的密切关系。这样,幼儿感受和表现音乐的水平就能逐步提高。其发展的趋势是:从笼统、模糊、单调、肤浅逐步趋向于比较细致、清晰、丰富和深刻。
从科学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出,幼儿对各种音乐表现手段的认识能力的发展是不同步的。如对音色的注意在婴儿时期就出现了,对力度的感觉约在4岁前出现,接着出现的是对节奏和音高的初步辨别力。对简单的曲式结构,5、6岁幼儿在良好的教育影响下能够有粗浅的认识。至于对和声的感受能力,大约要到8岁左右才能初步出现。对音乐表现手段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的培养应贯穿于全部幼儿音乐教育活动之中。在歌唱、韵律活动、音乐游戏、打击乐器演奏和音乐欣赏活动中都应注意培养。此外,还可以适当地、有计划地设计组织一些幼儿感兴趣的活动,侧重培养幼儿对某个表现手段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培养幼儿的音乐感受力和表现力可以从节奏、旋律、结构、音色、速度与力度等6个方面人手,借助各种认识途径,其中倾听和随乐身体运动是最主要的。在运用其他各种认识途径时,也应该以倾听活动为基础,与倾听活动紧密联系,并力争融汇在完整音乐形象的感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