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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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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0 19:1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心罚释义
    罚,是指处分犯罪或犯规的人。罚的现象与行为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虽然古人称“罚不加于无罪”、“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但由于人类社会中“法”和“规”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法”和“规”背后价值的多元性,因此,不少“罚”的行为和事实,总会产生当罚和不当罚两种不同的见解,有时甚至是两种力量的剧烈抗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默认一切罚的行为,相反,我们认为,罚不能只由价值引导而无视科学,只有科学和伦理双筛的罚才可能是合理的罚,也可能是有效的罚。
    在教育领域和家庭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是对儿童的惩罚,这种惩罚的依据往往是教师或家长认定或持有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教师和家长经常把对儿童的惩罚看做是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现代社会、现代教育的一个重大进展是成人对儿童的体罚已大大减少。体罚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体罚的多种负面影响有了了解。体罚儿童具有负面影响不纯粹是一个价值的判断,更是一个科学的结论。对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揭示,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儿童。人们对儿童的认识越深入,对儿童的作为就可能越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惩罚儿童的行为,需要用科学思维来加以分析和评判。
    在当前的教育中,对儿童体罚减少了,但体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存在的。体罚是直接指向儿童身体的惩罚,它最终也会冲击儿童的心灵。这种惩罚往往有外显行为,如责打;有些还有外显的结果,如皮肉受伤。因而,体罚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反思。其实,在当前的教育中,另一种对儿童的惩罚更应引起人们的注意,那就是对儿童的歧视、人格侮辱及权利剥夺等。这些现象在教育机构中还时有发生。这种惩罚不是直接指向儿童的身体,而是直接指向儿童的心灵,是一种心灵的惩罚,我们称之为心罚。与体罚相比,它比较隐蔽,不一定有外显的结果。但它对儿童的损害,绝不亚于体罚。只是心罚的问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二、心罚的表现
    心罚是直接指向儿童心灵的惩罚。它可能是为了避免因体罚遭受谴责而采取的隐蔽行为,也可能是因体罚无效而采取的新的惩罚行为。具体地看,心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首先,对儿童有意的忽视。对儿童的忽视包括有意的忽视和无意的忽视。心罚仅指有意的忽视。对儿童有意的忽视是一种对儿童心灵的惩罚。儿童有很多内在的正当需要,应该加以关注和指导。尤其是一些残障儿童或学习困难、生活困难的儿童,更需要成人的关心、爱护和帮助。但在现实的儿童教育中,并非儿童所有的合理需要都被重视和关注,并非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重视和关注,也并非所有的教师都重视和关注那些需要重视和关注的儿童。一些儿童不能得到公正的、合理的对待。尤其是那些学习困难、性格内向及常有不“规”行为的儿童更是心罚的对象。
    其次,对儿童权利的剥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桑德拉・普鲁内拉・马松指出,儿童在传统上不曾被看做是权利的主体,而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因而,儿童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切实的保障。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地把儿童看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并在世界思想领域凸现了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的尊严所固有的权利及儿童个性全面和谐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在教育过程中,经常被剥夺的是儿童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如游戏权及其他活动权。《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必须承认儿童有休息与休闲的权利,他们有权玩耍、嬉戏,从事娱乐活动,参与文化生活。儿童从事他们感兴趣的、有益的活动,不只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身心发展的必然,从事这些活动对儿童而言是必然的、应该的和可以的,这些活动的发起动力应是儿童的发展水平,而不是成人的准许。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成人对儿童的绝对无为,成人可以在尊重儿童活动权利的基础上,在更有效地引导儿童身心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对儿童的活动进行引导。这种引导是活动的提供,而不是剥夺;是活动的合理化,而不是活动的局限化和单一化。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过多的指令、分配,儿童过多的服从及缺乏自主,都是权利剥夺的表现。此外,过多、过细的规则,教师过度的威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儿童对自己权利的充分利用。
    最后,对儿童人格的侮辱。让儿童有尊严地生活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思想。要使儿童有尊严地生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确保儿童的基本权利。因此,对儿童权利的有意剥夺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儿童人格的侮辱。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情境中,成人对儿童人格的侮辱大多出现在对儿童的不当评价过程中,出现在对儿童的过分要求之中,出现在对儿童的非理性的恼怒之中。对儿童的人格侮辱具体表现为对儿童的蔑视(有时甚至还伴随体罚),表现为对儿童的辱骂或恶意比喻,表现为对儿童的恐吓或威胁,表现为对儿童的无端指责,表现为让儿童与同伴分离、禁止说话等精神虐待。这些表现,在家庭及幼儿园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时,这些表现还被披上了“爱”的外衣,被赋予了“严”的理由,内含了儿童“无尊严”的误解,采用了隐蔽的形式。
    三、心罚的危害与避免
    心罚对儿童之危害绝不亚于体罚。心罚往往使儿童远离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长期处于心罚苦难中的儿童,精神世界难以健康成长。心罚往往使儿童体验不公平、焦虑、悲伤及自卑,从而影响儿童的自信,影响儿童的正常同伴交往,进而影响儿童个性的发展。其实,心罚对儿童之危害也不只在于心,也危及儿童之体。儿童发展理论早就表明,儿童的身心发展是相互关联的。心罚危害的也不只是儿童的现在,还包括儿童的将来,长期处于心罚环境之中的儿童必定会产生心理的扭曲甚至心理的疾病。心罚还是儿童许多不良行为的根源。如儿童的撒谎、欺骗及攻击性行为与儿童遭受的心罚都有一定的关系。
    如何避免心罚是当今儿童教育研究必须关注的课题。要避免对儿童的心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科学。儿童是怎么发展的,儿童发展的各个阶段有哪些表现和特点,儿童发展的各个方面有哪些联系,可能出现哪些困难和问题,儿童的发展受哪些因素的影响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儿童发展理论的任务。因此,要真正了解儿童,就必须努力学习儿童发展科学,避免用落后的、陈旧的认识代替对儿童发展的科学认识。由于人们对儿童发展的认识是随着科学研究的进步而不断提高的,所以,学习儿童发展的科学理论是一个不断的过程,而不是一劳永逸的。没有对儿童的科学认识,难以科学地善待儿童。当然,学科学也包括学习儿童教育科学,学习现代儿童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对先进的儿童教育理论把握越深入,就越有可能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儿童。
    其次,学法律。在此,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一切关于儿童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具有法律属性的文件。从国际到国内有许多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文件,如《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文件都强调了儿童的权利、儿童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强调了了解儿童、科学认识儿童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儿童的多途径保护的必要性。家长及每一位儿童教育工作者应努力学习这些法律文件,把握其中的核心精神,并将它们付诸对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实践之中。家长和儿童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儿童教育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最后,学技能。儿童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需要专门的人员来组织,又要求教育者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儿童教育的专门技能只有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科学的教育技能是和儿童发展的科学、儿童教育的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技能中往往折射了观念、折射了科学,科学又是通过一定的教育技能加以贯彻和实现的。作为儿童教育工作者,掌握多样化的、具有应变性的教育技能,就可减少对儿童的不科学的处理策略,包括减少甚至避免对儿童的心罚。对儿童的心罚很多时候缘于教育技能和方法的穷尽。对儿童教育工作者而言,科学的教育技能的学习也是无止境的。
    总之,对儿童的心罚是一种迫切需要关注的现象,它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关系到儿童的幸福,关系到儿童的未来,也关系到我们社会和民族的未来。



              关键词:心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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