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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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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0 19:2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条例》)已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教育法制建设和学前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学前教育条例》针对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明确规定了现阶段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政府及各部门的责任、学前教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学前教育的保障等。它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市学前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基本满足了3岁至6岁儿童受教育的需求,3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也在稳步提高。然而从全市情况来看,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现有学前教育设施及办学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还不相适应。因此,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大力推进3岁前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方针,加快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学前教育条例》第四条提出:“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这一方针的确立,体现了大的教育观念,它将0至6岁的婴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家庭和社会对婴幼儿实施的教育全部包含到学前教育事业中,加以倡导和规范,反映了学前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对本市近年来学前教育改革实践的概括和肯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以政府办学为示范和骨干的方针,反映了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特点和需要。贯彻《学前教育条则提出的发展方针,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展新的发展思路。
          首先要建立起以社区为依托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学前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第十二条提出,“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前教育活动”。这一规定,使责任更加明确,工作落实有了保证。“九五”期间,我市在部分街道开展了社区学前教育试点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十五”期间,本市将继续积极推进社区学前教育的开展。要动员学前教育机构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社区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活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为社区学前教育服务的体系,逐步提高0至6岁儿童受教育率。
           二是要在政府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通过多渠道投资。利用民间资金发展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机构。为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十五”期间本市将继续推进城市企事业幼儿园体制改革,同时要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改革管理和用人机制,以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专门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这体现了本市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鼓励和支持,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是要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3岁前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学前教育条例》第三条提出:“本市倡导和支持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为推进 3岁前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本市将继续鼓励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儿童,朝着托幼一体化的办园模式发展;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社区学前教育服务网,将教育辐射到每个家庭。还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咨询、指导、服务等形式,面向0至3岁儿童开展早期教育。总之,要通过多种途径,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使更多的儿童能够享受到早期教育指导,扩大3岁前儿童的受教育面。
       《学前教育条例》指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我们将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前教育条例》确立的发展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依法治教,加快改革和发展,将首都学前教育事业推向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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