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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记耳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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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14:5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女士年仅4岁的儿子南南在某园上全托,2004年9月25日17时,南南不愿意吃晚饭,值班老师汪某一开始耐心地劝哄,南南非但不吃反而哭闹不止。汪老师很生气,抱起南南强行喂饭,南南边哭闹边反抗,还在老师的肩膀上咬了一口,情急之下汪某扇了孩子两巴掌,并用力拧了几下孩子的耳朵。当晚张女士打电话询问孩子的情况时,幼儿园称孩子很好,让张女士放心。可两天后的周末张女士来接孩子,却发现孩子脸上有伤痕,追问下才知道是老师打的。张女士当即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称南南左侧脸颊有三条红色伤痕、右侧耳廓有瘀痕,结论为脸、耳软组织挫伤,经住院治疗10天后痊愈,累计花费医药费数千元。
    伤心的张女士顾不上找幼儿园索赔,赶紧先为南南换了一家幼儿园,据该园老师反映南南不与小朋友玩耍,也不服从管理,做事有始无终,注意力难以集中。张女士也觉得孩子性情有变,就带南南去做心理测验,报告和老师所述一致,后经过半年的治疗才有所好转,测验费、治疗费又花去12000元。张女士遂去第一家幼儿园要求赔偿所有的费用,可遭到幼儿园的拒绝,幼儿园的理由是:(1)孩子的伤虽是汪老师所致,但汪老师打孩子是因南南先咬她,汪老师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且,事情发生后,幼儿园已解聘了汪老师,即使赔也应找汪老师本人,而不是由幼儿园承担。(2)心理治疗所花费用和幼儿园更没关系。
    律师解答
    幼儿园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首先,汪老师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南南才4岁,所实施的行为根本谈不上严重,引不起所谓正当防卫。其次,幼儿受到幼儿园所聘老师的伤害,幼儿园当然要承担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幼儿园还存在着另一过错,即不但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孩子受伤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刻意隐瞒。《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为了防止学生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对南南受伤的有关情况,幼儿园理应及时和张女士沟通,而不是隐瞒。另外,幼儿园对.汪老师如何处理和张女士的民事赔偿案无关,在此不作分析。
    就赔偿范围而盲,一般来说,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其中医疗费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本案中张女士可凭相关单据向幼儿园要求赔偿南南的医药费、心理测试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等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同时也可向幼儿园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蚌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朱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诹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矛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放;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4、《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节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树幼儿的……
    5、《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关键词:耳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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