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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幼儿园聘用合同之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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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1 06:1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年×月×日,学年接近尾声,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合同也即将到期,在学期总结会议上,幼儿园负责人提出了关于教师续聘合同的签订工作,全园教师全部签订了续聘合同,合同期自本年的7月6日至次年的7月5日。暑期7月30日,A教师却向园长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提出要求解聘合同。[原因分析]:该教师在外县市的民办幼儿园找到了新的管理岗位工作,工资报酬高,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合同。[首次协商]:甲方(幼儿园)认为该教师虽然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解聘合同,但离教师开学报到(8月25日)没有一个月,学校已经在7月中旬结束新教师招聘工作,目前很难另外招到合适的教师,不同意解除该教师与本园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该教师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合同,继续维持原合同关系,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A教师)认为已经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8月25日至8月30日的工作可以按要求继续上班,等9月1日正式开学后再离开。[再次协商]:在A教师的强烈要求下,幼儿园决定同意该教师离职,免去承担违约责任。同意按该教师按实际工作期限发放工资,截止7月5日;但由于该教师属合同期内提出离职,故不享受年终考核奖。由于该教师7月份工资已经发放在工资卡内,需返还学校7月工资。遭到A教师的拒绝,认为已经按合同要求提前提出解聘要求,要按提出辞职时(7月3O日)为截止时间结算工资。幼儿教师的定位困惑现在绝大部分的幼儿园都能够及时与教师签订合同,但是有些民办园为避免法律责任,会在教师聘用时,在某些条款上进行掩盖或变相处理,危害了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有的幼儿园从不与教师签订相关合同,教师也不会提起合同的签订,不知道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单位通过割断合同期限,造成不连续签订合同的假象,以免引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避免幼儿教师老龄化;有的单位在签订教师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从幼儿园管理角度对教师提一些要求,即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从不把教师权利和幼儿园义务放入合同条款中,也有把双方协议确认为合同签订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了教师的权益。其实,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辅相成,双方的权益应该是互助互动,大家要公开公正地对待合同的签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教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存在着一些从众心理,大家怎样签,我跟着签总不会错。没有几个老师会实实在在地了解劳动合同法,仔细研究合同中的条款。有的教师把自己的那份合同随意丢放,不知道仔细保管,这些都不利于教师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有许多幼儿教师不了解自己的工作期限有多久,能在幼儿园工作多少时间,认为幼儿教师是吃青春饭的,所以,幼儿教师成家后就不再从事教育。另外转行的幼儿教师也非常多,因为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地位等原因,她们更乐意去闯一闯其他的事业。而这些有闯劲的教师,往往并不是最差的,倒是思想活跃,各方面都比较好的幼儿教师。幼儿园的定位疑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都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方面受到了许多的牵制。现在幼儿园的教师队伍中,属编制教师的实属不多,且基本集中在县市级公办园,绝大部分的幼儿园教师都属于合同聘用制,这本身给幼儿园教师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影响。由于幼儿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低,有许多幼儿教师毕业后就不再从事教育工作,有的则是满怀热情而来,却不能持久战斗在幼教岗位上。劳动法提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教师跳槽或转行带来更多的便利,然而却不利于校园的发展。试想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学校到哪里去临时招聘合格的幼儿教师,一个班级的孩子归谁教育和管理?难道放假不成。如案例中描述的A教师,按照劳动法在合同期内提前提出解除聘用,但是学校早在7月份进行了招工面试,回绝了没有录用的应聘者。到7月底大多应聘者已经找到了工作岗位,而此时该教师提出辞职,学校无法招聘到合适的教师,此为困难之一。再者,A教师还提出7月暑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学校规定,如果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再续聘,学校按实际工作期限发放工资截止到7月5日,享受年终奖励截止到6月底。但是该教师在合同续聘后提出解聘,给学校正常运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却还要求发放工资截止到7月30日,于情于理都是不符合的。可是法律规定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所以7月工资必须按期打入该教师工资卡中,在该教师不同意的情形下,要想取回必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这又需要学校安排人员去处理这件事情。钱虽不多,但更麻烦的是安排人员处理事情,不处理又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实属进退两难,所以暑期工资发放应缓至开学后发放为宜。实践建议在工作实践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维护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双方的权益出发,在聘用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必须按时与教师签订合同,所列条款应涉及单位和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依法解决合同的条件等内容,尽量做到全面化。2.单位在与教师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维护自身学校的权益,区分不同的离职情况,做到公平公正。(1)教师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再续聘,学校按实际工作期限发放教师工资,教师享受年终考核奖金,同时享受服务年限补贴。(2)教师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聘,学校按实际工作期限发放教师工资,教师享受年终考核奖金,不享受服务年限补贴。(3)教师合同期内,个人按要求提出解除聘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学校按实际工作期限发放教师工资,教师不享受年终考核奖金,不享受服务年限补贴。3.单位在制订合同范本的时候,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双方的权益。编辑:cicy         关键词:幼儿园聘用合同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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