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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条例:幼儿以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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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1 11: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数起惨痛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校车安全”话题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思。一边是校车安全形势严峻,一边是迫切的农村校车需求。矛盾怎么化解,问题怎么解决……经过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国务院日前正式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校车安全与发展开出“治病良方”。
      
      从昨天起,乘坐校车的孩子们多了一道“安全带”。中国政府网昨天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享有通行“优先权” 不避让罚款200元
      
      一旦遇上交通拥堵,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另外,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对于校车与社会车辆的占道关系,《条例》中也有所明确,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为了绝对保障校车路权,《条例》中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非高速路时速不超60公里 超载将重罚
      
      “分析国内去年发生的多起校车事故原因,大部分都与超载、超速有关,令人痛心。”汽车行业专家贾新光表示,这方面的规范确实亟待加强。正如《条例》要求的那样,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针对以往校车事故中常见的超载违规,《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在立下严令的同时,《条例》内容也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司机须有3年以上驾龄 守五道严规
      
      针对校车安全中的关键一环——司机,要取得这一资格相当不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为保证校车安全,《条例》中对驾驶人也加上了重重严规。根据《条例》,如果校车驾驶人出现下列五种情形,都会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罚款。
      
      其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其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其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另外,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全程照管学生
      
      有关校车的运营组织方式,《条例》明确,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配备的校车,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跟以往相比,设立随车照管人员,可以说是校车规范的一大亮点。”贾新光解释,只要学生上了车,随车照管人员就应当像一位细心照顾孩子的家长那样尽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分析
      
      像打击醉驾那样严格落实
      
      “徒法不足以自行”。学校、校车生产厂家和运营机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一定要意识到,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狠抓落实,用最大的责任心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像依法打击醉酒驾车那样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气势,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让我们年轻的汽车社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礼让校车的文明驾驶风气和汽车文化。
      
      例如,校车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然而就在4月9日下午,广东省阳春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超载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再回顾一下去年发生的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事故等惨剧,也多与校车严重超载有直接关系。这足以证明,有了强调校车不得超载的法律、条例还不够,还要在执法层面严格落实,使超载、超速成为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校车运营机构等相关责任人绝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尤其是校车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已经对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给予处分等行政处罚之外,还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应当结合典型案例的具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罚则,以儆效尤。
      
      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是,在校车安全条例提出的“过渡期”内,地方能否严格把关,确保“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安全运营底线。前不久,就有媒体披露了有的地方使用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记者认为,绝不能让条例根据国情规定的“过渡期”,成为一些地方放宽对运送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监管的借口。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校车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予以“顶格打击”。
      
      按照校车安全条例规定,下一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办法。如何在校车安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地区等差异,制订出便于落实、利于执行的实施办法,将考验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也是关系到校车安全条例执行力的重要一环。(南辰) 
      
      马上就访  
      
      幼儿园及高中学生
      
      未被纳入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条例》中的第二款给校车乘客划出明确的范围,高中生和幼儿园幼儿并不在其中。
      
      对于这一“遗漏”,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这位负责人如是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乘坐不安全车辆
      
      家长也要担责
      
      “不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从管理层面,近期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其核心还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贾新光表示,对于各自应该尽到的义务,《条例》中说得明白: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在这一条款中,《条例》里的用词是‘应当’,而不是体现权利的‘可以’,这说明保证学生乘坐安全达标的校车,不光是政府、学校的责任,家长也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律师董欣认为,对于多数不具备专业水平的家长来说,其辨别校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能力毕竟有限。
      
      “单从《条例》要求校车必须具备的安全设施来看,家长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辨别。”他说,首先,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其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也是有据可查。最后,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拿起来就能用。
      
      此外,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相当于飞机专配的“黑匣子”。
      
      校车配套标准应及时跟进
      
      除了昨天公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被业内喻为校车安全规范体系里“另一只靴子”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仍有待最终颁布。在年初经历约10天的征求意见后,这一国内校车制造最终技术标准却迟迟未能公开,里面的部分内容还一度引起了国内多家商用车企业的热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应,按照相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所以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北京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认为,既然《条例》已在多处提到了校车质量问题,作为配套规范,《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也应尽早公布,可以给汽车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设计、制造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产品,保障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
      
    关键词:幼儿园校车幼儿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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